(2011)穗荔法民一特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苏合容与苏振南申请宣告公民死亡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合容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穗荔法民一特字第38号申请人:苏合容。委托代理人:陈添诚。申请人苏合容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苏振南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合容于201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苏振南是申请人的弟弟,1973年12月离家出走,下落不明,找遍亲朋戚友亦无法找到,父母当时报了警,时至今日已经38年,仍然下落不明因此,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宣告苏振南死亡。经查:下落不明人苏振南,男,1954年10月10日出生,籍贯广东东莞,原住广州市荔湾区逢庆中约8号之三,是申请人苏合容的弟弟。苏振南的父亲苏法已于1998年5月31日死亡,苏振南的母亲陈重琴已于2011年7月11日死亡。1974年11月因苏振南离家出走后与家人失去联系,其父母向公安派出所报其失踪,1975年5月22日苏振南的户籍被注销。苏振南失踪时,未登记结婚,未生育及收养子女。本院在受理本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9月20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苏振南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仍然没有苏振南的音讯。本院认为:苏振南于1974年11月失踪至今多年,杳无音信。经本院依法公告寻找,现公告期间已届满,苏振南仍然下落不明。据此,本院依法确认苏振南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振南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钟宇峰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贤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