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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楼刚与华伦慧、杨军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刚,华伦慧,杨军娉,张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96-2号原告:楼刚。委托代理人:童修江、王李涟,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伦慧,男,197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大陈镇湖山村97号。公民身份证号:330725197106193212被告:杨军娉,女,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绣湖公寓19楼B座。公民身份证号:330725197201303248被告:张玉明。公民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楼刚与被告华伦慧、杨军娉、张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楼刚负担。审 判 长  叶 芸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人民陪审员  黄 瑾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路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