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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吴四化与王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四化,王建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吴四化。被告: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四化诉被告王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繁义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人民陪审员  祝新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