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吴四化与王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四化,王建军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柯花商初字第158号原告:吴四化。被告:王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四化诉被告王建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孟繁义人民陪审员 王华东人民陪审员 祝新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祝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