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宁民初字第103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宁民初字第1034号原告曹某某,女,宁县新宁镇人。被告赵某某,男,宁县新宁镇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2年10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曹某某承担。审判员  马玉成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贾宁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