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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丛民初字第26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周茂与朱天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茂,朱天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丛民初字第2629号原告周茂。被告朱天存。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茂与被告朱天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周茂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新凤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常雪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