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涉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风)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苏某某(风),农民,住涉县。被告张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风)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风)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