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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民初字第164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苏某某(风)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涉民初字第1643号原告苏某某(风),农民,住涉县。被告张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风)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风)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金海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