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黄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黄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711号原告高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黄某为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马 喜 增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