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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民初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黄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黄某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711号原告高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黄某为赡养费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4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马 喜 增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萍(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