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青法执字第722-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青州农信与刘仁祥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仁祥,姜兴瑞,邸洪超,刘义祥,刘廷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青法执字第722-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褚玉国,理事长。被执行人刘仁祥。被执行人姜兴瑞。被执行人邸洪超。被执行人刘义祥。被执行人刘廷祥。本院执行青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刘仁祥、姜兴瑞、邸洪超、刘义祥、刘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在银行无存款,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州市人民法院(2011)青法弥商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良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