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丹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丹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黄某甲,女,生于1986年4月18日,汉族,农民。被告黄某乙,男,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贺丹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永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