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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丹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黄某甲诉黄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丹民初字第00441号原告黄某甲,女,生于1986年4月18日,汉族,农民。被告黄某乙,男,生于1975年3月28日,汉族,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审判员  贺丹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永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