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康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谭崇湖、谭礼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崇湖,谭礼泰,谭冬兰,刘田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康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谭崇湖,男,1954年4月25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申请执行人谭礼泰,男,1981年10月4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申请执行人谭冬兰,男,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被执行人刘田生,男,1968年4月1日生,汉族,赣州市南康区人。本院在执行谭崇湖、谭礼泰、谭冬兰与刘田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田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田生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小川审 判 员 朱钦莲代理审判员 林 博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奚光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