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文民二初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诉张利民、徐爱清、杜小芳、晁宏宇、蔡朝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张利民,徐爱清,杜小芳,晁宏宇,蔡朝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文民二初字第242号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负责人曹红军,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志勇,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清书,男,1967年6月2日出生,汉族,该信用社职工。被告张利民,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徐爱清,男,1966年1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杜小芳,男,195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晁宏宇,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被告蔡朝晖,男,1969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诉被告张利民、被告徐爱清、被告杜小芳、被告晁宏宇、被告蔡朝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北关信用社负担。审判员 韩风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伟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