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与夏华勤、杨柳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夏华勤,杨柳保,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文化路25号。负责人陈鸿志,行长。被执行人夏华勤。被执行人杨柳保。被执行人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建业,董事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诉夏华勤、杨柳保、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夏华勤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夏华勤、杨柳保、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