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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执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6-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与夏华勤、杨柳保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夏华勤,杨柳保,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682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文化路25号。负责人陈鸿志,行长。被执行人夏华勤。被执行人杨柳保。被执行人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陈建业,董事长。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建文支行诉夏华勤、杨柳保、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金民二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夏华勤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房产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夏华勤、杨柳保、河南建业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查封房产予以评估、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天增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 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