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953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在业务交往中,被告于2011年5月欠原告加工费70,910元,2011年6月欠原告加工费27,190元,欠款数额合计98,1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38,190元加工费后,声称其因资金周转困难,加工费共计59,910元未支付给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2年1月12日向原告作出还款承诺,并立下《还款计划》一张。该还款计划载明:今拖欠某甲公司加工费共计59,910元,(以对账单为准)。还款计划如下:2012.1.13还款1万元;2012.2.28还款l万元;2012.3.30还款2万元;2012.4.30还款l9,910元,在最终日期4月30日前(包括4月30日)未还清以上货款,可申请法院执行。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未按还款计划还清欠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未偿还所欠加工费59,910元。请依法判令:l、被告偿还原告加工费59,91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被告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原告依约替被告加工苹果手机外壳铝片,被告尚拖欠原告加工款人民币59,910元。原告提供一份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该还款计划列明:今拖欠深圳市和顺心精密五金有限公司加工费共计59,910元,(以对账单为准)。还款计划如下:2012.1.13还款1万元;2012.2.28还款l万元;2012.3.30还款2万元;2012.4.30还款l9,910元,在最终日期4月30日前(包括4月30日)未还清以上货款,可申请法院执行。以上事实,有原告双方提供的送货单、还款计划书���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加工合同,但已形成事实的加工承揽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双方约定为被告加工苹果手机外壳铝片,被告有义务按照约定时间支付加工款给原告。原告提供了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书、送货单等证据予以印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对事实的抗辩及证据的质证,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应偿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59,91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加工款人民币59,910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49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广东省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品 澈人民陪审员 李 平 静人民陪审员 陈 珠 胜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春晓(兼)书 记 员 陈 思 思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1页,共5页声明:本网站公布��裁判文书仅供阅读参考,正式文本以生效裁判文书正本为准,其他网站不得转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