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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霍民二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汪林与师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林,师家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556号原告:汪林,男,1964年9月生,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师家彬,男,1970年4月生,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林诉被告师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