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霍民二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汪林与师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林,师家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霍民二初字第00556号原告:汪林,男,1964年9月生,住霍山县。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师家彬,男,1970年4月生,住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林诉被告师家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学山(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