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宁波天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艳红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张艳红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初字第1130号原告:宁波天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0480506-9)。住所地:宁波市鄞州中心区嵩江中路955号。法定代表人:任红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勤,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艳红(公民身份号码:630121197510263123),女,197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协议纠纷由宁波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院对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无管辖权,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经审查,原、被告于2010年4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七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如协商不成,可向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原告提出被告于2010年7月7日出具的借条,已经转为欠款纠纷而非股权纠纷。本院认为,被告的欠款是基于股权转让的事实上发生的债权债务纠纷,属股权转让纠纷,应受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约束。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原告应向合同约定的宁波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院对该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宁波天润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艳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青青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乐贞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