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金义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小弟与宋伏莲、陈香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弟,宋伏莲,陈香仙,陈芳仙,陈巧仙,陈龙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陈小弟。被告宋伏莲。被告陈香仙。被告陈芳仙。被告陈巧仙。被告陈龙斌。本院在审理陈小弟与宋伏莲、陈香仙、陈芳仙、陈巧仙、陈龙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小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提出缓、免交申请也未被准许,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