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商初字第249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小弟与宋伏莲、陈香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弟,宋伏莲,陈香仙,陈芳仙,陈巧仙,陈龙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商初字第2492号原告陈小弟。被告宋伏莲。被告陈香仙。被告陈芳仙。被告陈巧仙。被告陈龙斌。本院在审理陈小弟与宋伏莲、陈香仙、陈芳仙、陈巧仙、陈龙斌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小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诉讼费,提出缓、免交申请也未被准许,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金银花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金秋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