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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民初字第0198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原告戴磊诉被告钟争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磊,钟争战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1981号原告戴磊。被告钟争战。本院在审理原告戴磊诉被告钟争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戴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原告戴磊承担。代理审判员  任伟圣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韩美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