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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2012)未刑初字第00565号被告人马某合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未刑初字第00565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男,1982年1月6日出生,回族,初中文化。2012年7月15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2)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于2011年10月应聘至西安市未央区华恒石材交易中心工作。2012年4月,刘某某、田某某二人来到华恒石材交易中心询问该市场内垃圾清运的承包事宜,被告人马某在未取得交易中心授权的情况下,以该市场招商办负责人的身份,与刘某某、田某某二人进行商谈,并于当月24日盗用华恒库区合同专用章、以华恒石材交易中心的名义与二人签订了垃圾清运合同,收取了对方3.5万元承包费。后被告人马某离职逃匿。刘某某、田某某见合同一直未予履行,便来到华恒石材交易中心招商部进行询问,在得知所签订合同为虚假合同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7月14日,被告人马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所骗资金已全部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伪造协议等书证、被告人马某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单位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马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7月15日起至2014年7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马某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伊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魏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