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民初字第0150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周民初字第01506号原告白某某。被告石某某。原告白某某诉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福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某、被告石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白某某诉称,1996年5月3日原、被告举行结婚仪式,2001年7月补办结婚证。2002年9月生一女孩石某甲。婚初双方年龄尚小,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特别是结婚后被告常酗酒,打架,多次闯祸,不尽家庭义务,致原告极其痛苦。原告对其多次规劝,并无结果,从2002年分居至今。2008年原告离家至今未归,为此原告于2010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至今原、被告关系仍未改变,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巳彻底破裂,无奈只好二次起诉,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石某某辩称,我和原告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一直很好,我现身体有病,患有半身不遂,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6年自由恋爱,被告在未到法走年龄的情况下,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1年7月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书。2002年9月生一女孩石某甲,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因家务琐事,夫妻常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为此原告于2010年3月2日起诉与户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20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衡院审理,后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2年5月22日原告二次起诉与户县人民法院,户县人民法院根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2010年指定管辖决定,将该案移送我院审理。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依辩称之理由不同意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无果。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原告提供被告亲手所写保证书,(2010)周民初字第133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以感情为基础和睦相处,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因家务琐事,原、被告经常吵闹,且夫妻长期分居,并多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其婚生女孩石某甲长期由被告抚养,孩子由被告抚养为宜。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白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二、婚生女孩石某甲由被告石某某抚养,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100元,一次性暂付五年共计6000元,五年后另议。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其余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福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良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