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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汉民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继学与赖小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甲,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汉民初字第00329号原告杨某甲,男,汉族,生于1977年7月28日,小学文化,陕西省汉阴县人。被告赖某,女,汉族,生于1984年1月29日,不识字,陕西省汉阴县人。原告杨某甲诉被告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赖某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甲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2月25日在漩涡镇人民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9月1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2006年10月被告赖某离家出走,随后一直不与原告杨某甲联系。中途被告赖某回来过三次,但都是短暂的逗留几天,且自2009年5月离家出走后,就一直杳无音信。原、被告双方已分居六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其与被告赖某离婚。被告赖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开庭审理,亦未提供任何答辩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赖某于2004年2月25日在汉阴县漩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2004年9月1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杨某乙。2006年10月被告赖某离家外出后,一直未与原告杨某甲联系。在被告赖某离家外出期间,婚生女杨某乙一直由原告杨某甲抚养照顾。另查明: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赖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被告赖某婚前无嫁妆。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1、原告杨某甲提供的结婚证明,以证实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赖某于2004年2月25日在漩涡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的事实。2、原告杨某甲提供的婚生女杨某乙户籍证明复印件一份,以期证明婚生女杨某乙的基本情况。3本院依法对被告的母亲杨其凤作的调查笔录一份,以证实被告赖某离家外出四年,亦未与家人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4、原告提供的证人吴桂琴、谢启连、赵光斌的证言各一份以证实被告赖某自2006年10月离家外出后,至今杳无音信的事实。5、原告提供的东河村村委会证明一份,以证实被告赖某自2006年离家外出后,至今未归的事实。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赖某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及子女抚养问题。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组成家庭后,应该相互坦诚,互相信任,忠诚的履行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正确处理家庭和生活中的矛盾。本案中被告赖某自2006年离家外出后,至今也未予原告杨某甲联系,不能正确的处理夫妻之间的感情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离婚之规定,故对于原告杨某甲诉请与被告赖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婚生女杨某乙近年一直同原告杨某甲共同生活,与原告杨某甲的感情较深,而被告赖某自离家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因此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教育成长,婚生女杨某乙应由原告杨某甲继续承领抚养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甲与被告赖某离婚;二、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杨某甲承领抚养。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君助理审判员  钟正飞人民陪审员  吴明富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