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永涛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涛,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南法知民初字第344号原告王永涛,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中区一路腾讯大厦,组织机构代码708461136。法定代表人马化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阳,男,198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卢鹏,男,197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系该公司职员。原告王永涛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永涛,被告委托代理人陈阳、卢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的文章《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在2006年1月2日完成写作,于2006年1月8日在新浪网的新浪博客:blog.sina.com.cn,“意海作品”博客blog.sina.com.cn/xp8上发表。文章发表后,被告于2009年2月24日在自己经营的网站,网址为:http://wenwen.soso.com/z/q119374239.htm发布这篇文章,并删除了本文的一部分文字,网页内有广告文字,证明被告有盈利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六至四十八条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2、被告赔礼道歉;3、被告支付原告稿酬人民币600元,赔偿原告公证费和其他合理支出等损失人民币6188元,共计人民币6788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中,原告申请将要求被告赔偿合理支出的数额变更为人民币7698元,变更后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共计人民币8298元。被告辩称,1、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2、原告不能证明其是涉案作品的作者;3、根据避风港原则,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8日,在名为“意海”的博客中发表了一篇名为《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的文章,署名的作者为本案原告。原告还提交了名为《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的文章底稿一份,该底稿落款时间为2006年1月2日。经比对,“意海”博客中的《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文章与原告提交的底稿内容一致,为同一篇文章。2012年2月9日,经原告申请,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保全证据公证,并于2012年2月13日出具了(2012)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62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中记录的原告使用公证处电脑进行与本案相关的操作包括:“……3、在上述页面的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wenwen.soso.com/z/q119374239.htm,回车,显示相关页面,对以上所显示的页面进行拷屏打印,结果见所附打印稿的第18-21页;……。”该《公证书》所附打印稿的第18-21页显示:原告证据保全的网页为“SOSO问问”的网页,一名匿名网络用户提出了“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建筑设计师?”的问题,另一名匿名网络用户于2009年2月24日进行了回答。经比对,(2012)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624号《公证书》所附打印稿的第18-21页显示的“SOSO问问”页面中对“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建筑设计师?”的问题的回答内容与“意海”博客中的《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文章及原告提交的底稿基本相同,不同之处仅在于“SOSO问问”中回答的内容删除了《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的题目以及第一自然段和最后一自然段,而且未标明作者。经查,soso.com系被告经营管理的计算机网络域名。原告还提交了以下证据:1、《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一份,以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000元的事实,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收款单位为北京市国信公证处,付款人为原告,项目为公证费。被告对该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认为原告不能证明该笔费用系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2、网页打印件一份,以证明被告网站上仍未删除涉案文章,该网页显示网址http://wenwen.soso.com/z/q44078385.htm,该网页为“SOSO问问”,提出的问题为“怎样才能档建筑设计师”,对该问题的回答内容,经比对,与“意海”博客中的《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文章及原告提交的底稿基本相同。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确认,因为该证据系原告自己打印的。被告提交了深圳市深圳公证处出具的(2012)深证字第57794号《公证书》一份,以证明被告收到诉状后及时删除了涉案文章,且该涉案文章系由网络用户上传,被告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该《公证书》显示,被告于2012年4月20日之前已经将http://wenwen.soso.com/z/q119374239.htm网页上的内容删除。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认可被告已经从其网站上删除了涉案文章,但原告认为仅有该证据无法证明被告网站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存储空间的服务。以上事实,有《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的文章底稿、“意海”博客网页打印件、(2012)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0624号《公证书》、(2012)深证字第57794号《公证书》及庭审笔录等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意海”博客网页于2006年1月8日发表了《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署名为原告,而且原告还提交了《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的底稿进行佐证,因此,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原告系《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的作者,依法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本案中,网络用户通过被告向公众提供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怎样成为一名优秀的装饰设计师》一文,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原告的作品,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经营管理的“SOSO问问”网站的服务模式是为网络用户提供问答的互动平台,网络用户可以通过该网站搜索某一问题的答案、提出自己的问题、回答其他网络用户提出的问题,被告对网络用户提出的问题以及回答的内容并不进行编辑和修改,因此,被告通过“SOSO问问”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是信息存储空间的服务。被告作为信息存储空间的提供者,判断其是否应当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关键是认定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免责条件。对此,本院评判如下:第一,被告已经明确标示信息存储空间是为网络用户提供,并公开了自己的名称、联系方式和网络地址;第二,被告未改变网络用户回答的内容;第三,被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可能熟悉建筑装饰领域的作品,而且,被告的“SOSO问问”网站中问题及回答内容系海量的,被告不可能知晓某一个特定网络用户的回答内容是否侵犯第三人的著作权,因此,可以认定被告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涉案网络用户的回答内容侵权;第四,被告的“SOSO问问”网站提供的服务系免费的,其未从网络用户回答问题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第五,原告在起诉前并未向被告发出侵权通知,而被告在收到本案的诉讼材料后,已经删除了涉案网络用户的回答内容。因此,被告的行为符合该条所规定的免责条件,依法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稿酬,赔偿公证费和其他合理支出等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已经删除涉案网页侵权内容,原告对该事实亦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已无必要,本院不予支持。对网络用户在上传涉案的回答内容时没有表明原告的作者身份的事实,在原告没有通知被告的情况下,被告不知道也没有理由应当知道,而且被告在知晓上述事实后,立即删除了涉案内容,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永涛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叶国璜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叶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