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陈金艺与叶其河、邹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金艺,叶其河,邹玉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珠金法平民初字第7号原告陈金艺,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身份证号码:×××4816。被告叶其河,女,住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区。被告邹玉良,男,住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金艺诉被告叶其河、邹玉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金艺于201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其河、邹玉良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金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金艺承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冯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