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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单商初字第78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心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心军,朱启军,姜建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单商初字第786号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时培行。委托代理人许连红,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王心军,男,196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启军,男,1968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姜建侠,男,1977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心军、朱启军、姜建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原告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多军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