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民初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临民初字第00944号原告张某某,女,198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寇某某,男,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寇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其与被告2003年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3年6月3日生长女寇某甲,2005年2月20日生次女寇某乙,2009年10月28日补领结婚证。双方性格差异,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闹,自2005年开始被告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2009年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女寇某甲由被告抚养,次女寇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各人自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寇某某辩称,其与原告生活中有矛盾属实,但其认为双方感情尚好,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寇某某2001年11月自由恋爱相识,2003年农历正月初六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3年6月3日生长女寇某甲,2005年2月20日生次女寇某乙,现均为学生。2009年10月28日双方补领结婚证。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置办共同财产,也无共同债权债务。2007年元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10月双方分居生活。原告张某某曾于2011年起诉离婚,后双方和好撤诉。2012年4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主张长女寇某甲由被告抚养,次女寇某乙由其抚养,抚养费各人自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由于被告寇某某缺席,致调解未能成立。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复印件、民事裁定书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张某某以感情不和,经常发生矛盾,被告寇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应为了家庭幸福,相互谅解,加强沟通,化解矛盾,和睦生活。为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切实保护子女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双全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