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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绍商外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与上虞市慧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等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上虞市慧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证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绍商外初字第90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负责人徐军。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戚平波。被告上虞市慧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建明。被告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立刚。被告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金根。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诉被告上虞市慧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虞市金来铜业有限公司、浙江金晨建设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在收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哲宇代理审判员  陈蓉霞代理审判员  许 敏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