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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定法执字第0035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董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定法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18日作出的(2012)定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于2012年5月18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48560.4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14元。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称已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准许撤销,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定民初字第010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志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