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船民一初字第88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营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赵玉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鑫营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赵玉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船民一初字第886号原告:吉林市鑫营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华南小区4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晶晶,吉林勤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凤仙,住吉林市。被告:赵玉才,住吉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鑫营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赵玉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鑫营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鑫营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鑫营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吉林市鑫营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健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