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秀民初字第88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李凯、李江等与谢卫国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李江,彭玉辉,谢卫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秀民初字第883号原告李凯。原告李江。原告彭玉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胡为民。被告谢卫国。委托代理人龙刚,广西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李江、彭玉辉诉被告谢卫国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凯、李江、彭玉辉于2012年10月29日以证据未收齐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凯、李江、彭玉辉的撤诉事由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凯、李江、彭玉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9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1450元,由原告李凯、李江、彭玉辉共同负担。审 判 长 谢 挺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王暄懿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 设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