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一终字第27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长春市惠酷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姜默姜春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长春市惠酷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姜默,姜春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一终字第2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春市惠酷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吉发广场C座。法定代表人:刘家安,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默,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于会影,吉林华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春辉,住长春市朝阳区。上诉人长春市惠酷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2)朝民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春市惠酷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二审上诉、一审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长春市惠酷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长春市惠酷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00元,分别减半收取后合计为5200元,由上诉人长春市惠酷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立娟代理审判员 郭 智代理审判员 王晓艳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