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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39-114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常乐网吧、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常乐网吧,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知民初字第1139-1141号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陆洲,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金周,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商东锦,广东深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常乐网吧,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代表人郑春。委托代理人陆晓燕,女,汉族,住址广东省惠州市。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郭智亮。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常乐网吧、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戏天堂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宇通源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严伟晖人民陪审员  罗祝红人民陪审员  曾 鲁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丹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