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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象法执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冯晴莹与李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晴莹,李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象法执字第238号第2页共2页申请执行人冯晴莹。被执行人李强军。申请执行人冯晴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象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强军给付人身损害赔偿款100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李强军已旅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象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莫燕彬审 判 员  刘圣兴代理审判员  龙 韧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兼书 记员  阳征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