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楼旭林与王玲芬、陈义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旭林,王玲芬,陈义亮,谢锡庆,楼国斌,骆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上溪商初字第545号原告楼旭林。被告王玲芬。被告陈义亮。被告谢锡庆。被告楼国斌。被告骆彬。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旭林诉被告王玲芬、陈义亮、谢锡庆、楼国斌、骆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本院通知的预交诉讼费用期间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免交或缓交申请,依法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俊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