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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75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小娟与王敏、翟大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娟,王敏,翟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752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娟,女,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内分泌科护士,住本市大庆西路金家堡村***号。被执行人王敏,女,1986年元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市西影路***********室。被执行人翟大伟,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被执行人王敏。申请执行人李小娟与被执行人王敏、翟大伟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79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碑民一初字第0079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卫东审 判 员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