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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民初字第0283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阎秋莲与蒋亚玲、王平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阎秋莲,蒋亚玲,王平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836号原告阎秋莲。委托代理人周怡,女,汉族,1988年4月7日出生,秦原律师事务所内勤。被告蒋亚玲。被告王平虎。本院在审理原告阎秋莲与被告蒋亚玲、王平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阎秋莲以不能提供两被告送达地址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阎秋莲自愿撤回对被告蒋亚玲、王平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阎秋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3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应减半收取,本院退回原告415元,其余案件受理费41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严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