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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周某甲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温瑞刑初字第204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甲,电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4日被监视居住。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2)2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27日晚,被告人周某甲饮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载王某,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沈岙村驶往瑞安市塘下镇鲍田方向,20时40分许,途经瑞安市塘下镇广场西路214号前地段时与张某驾驶的浙C×××××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甲、王某受伤及两车损坏。当日22时22分,被告人周某甲被提取血样,经检测,被告人周某甲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经过、涉案车辆及现场照片、证人王某、张某、周某乙、曹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技术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机动车查询信息、驾驶证查询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甲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婉如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薛远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