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周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周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鲁某某,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周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1)周民初字第01291号民事判决书,本案执行标的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清息300元。不足部分,本院经银行、车管所、房管所、派出所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查询,被执行人张某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周法执字第0031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哲代理审判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文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