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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民申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3-12-17

案件名称

洋浦亚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海运总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洋浦亚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海南省海运总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民申字第445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洋浦亚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红岩,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维,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省海运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孝民,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熊烈锁,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孝民,海南中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建海,该公司职员。申请再审人洋浦亚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省海运总公司、海南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琼民二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洋浦亚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XXX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亚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