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845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鄂武昌民初字第05845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甲不按规定交纳诉讼费,并且经本院释明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谢慧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郭 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