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二终字第0243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韩林涛、张改玲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刘军利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韩林涛,张改玲,刘军利,张保,蓝田县兴华出租客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二终字第024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23号。负责人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松,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林涛,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改玲,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军利,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保,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蓝田县兴华出租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蓝田县蓝关镇长坪路。法定代表人岳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向阳,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2012)蓝民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692元减半为846元,由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 静审 判 员 高 玮代理审判员 窦 敏二0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潘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