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知初字第246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苏利花与曹永才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利花,曹永才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知初字第246号原告:苏利花。委托代理人:范兰英。被告:曹永才,系绍兴县中国经纺城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利花诉被告曹永才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利花撤回对被告曹永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籽苏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人民陪审员 莫伯林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易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