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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苏与被申请人马伟伟驾驶的、谈广川所有的陕DTH668小型普通客车机动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安苏,马伟伟,谈广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诉前保字第00031号申请人安苏,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符铁权,陕西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马伟伟,男,汉族。系陕DTH6**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被申请人谈广川,男。系陕DTH6**小型普通客车车主。申请人安苏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马伟伟驾驶的、被申请人谈广川所有的陕DTH6**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安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伟伟驾驶的、被申请人谈广川所有的陕DTH6**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田文峰代理审判员  庞赛利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