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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镜执字第621-1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徐兰红与陈卫苹、徐铭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兰红,陈卫苹,徐铭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621-1号申请执行人徐兰红,女,1966年1月11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卫苹,女,1974年8月31日出生。被执行人徐铭杰,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2年3月8日作出(2012)镜民一初字第0069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陈卫苹、徐铭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陈卫苹、徐铭杰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退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应后选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雪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