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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南法民初字第0594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钟素群与荣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素群,荣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法民初字第05940号原告钟素群,女,1954年3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恒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璐,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委托代理人重庆海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素群与被告荣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素群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素群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素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钟素群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 鑫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