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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65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红英与安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英,安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刘少卫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650号原告:陈红英(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7502132902),女,197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告:安岩(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7207315611),男,1972年7月3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5016408-7),住所地:安徽省五河县城关镇国防路南端。代表人:张垣,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王小柱,安徽冠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少卫(公民身份号码:340322196902122550),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英与被告安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刘少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英撤回对被告安岩、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河支公司、刘少卫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红英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