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高坪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元洪诉被告雍兴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洪,雍兴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坪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李元洪,男,函。被告雍兴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洪诉被告雍兴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洪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洪撤回对被告雍兴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元洪承担。审 判 长 田晓勇审 判 员 杨 红人民陪审员 李爱平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