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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高坪民初字第193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元洪诉被告雍兴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元洪,雍兴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高坪民初字第1930号原告李元洪,男,函。被告雍兴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元洪诉被告雍兴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元洪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元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元洪撤回对被告雍兴林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6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元洪承担。审 判 长  田晓勇审 判 员  杨 红人民陪审员  李爱平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海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