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彬民初字第00939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王某与王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彬民初字第00939号原告王某,女。被告王甲,男。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架。由于经常打闹夫妻感情已破裂,加之夫妻之间没有孩子,无联系感情的纽带,致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共同财产住房一套依法分割,共同债务16万元、购房贷款9万元依法承担,原告陪嫁物归己。被告王甲辩称,原、被告婚前经充分了解,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双方关系一直很好。夫妻之间虽有争执亦属正常,原告提出离婚系一时冲动,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4日订婚,婚礼人民币16600元,2009年9月16日在彬县婚姻登记中心领取结婚证书,同月26日举行结婚仪式,无子女。2009年10月,原、被告因琐事发生打架,2010年1月,因钥匙一事原告同被告母发生打架,2011年6月,因买房一事原、被告发生打架,2012年9月9日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短,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虽因琐事发生过争吵、打架,但尚不足以影响到夫妻感情,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破裂,未提供证据证实,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愿做大量的和好工作,只要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相信夫妻关系能够和好如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王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铮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军军附:裁判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