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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172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叶旭红与蔡云华、李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旭红,蔡云华,李金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1722号原告叶旭红。被告蔡云华。被告李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旭红与被告蔡云华、李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旭红于2012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旭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75元,减半收取237元,公告费300元,合计537元,由原告叶旭红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鸥翔人民 陪 审员 薛宽妹人民 陪 审员 张微萍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应 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