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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执一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高晓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高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执一字第0034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西安市高新一路25号创新大厦S817。委托代理人:闫明阳,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江流,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晓华,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高晓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高晓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陕西华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高晓华将自已所属房屋出租给陕西百信鞋业有限公司,租期十年,每年收取租金,本院依法向陕西百信鞋业有限公司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将被执行人高晓华名下的房屋租金直付本院,陕西百信鞋业有限公司已签收并配合法院将每年租金交纳本院,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新民一初字第0186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肖宏远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