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50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咸秦民初字第02250号原告杨某,女。被告陈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审 判 长 XX会代理审判员 文 娟人民陪审员 张红星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田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