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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郭荣光与冯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光,冯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郭荣光,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冯家成,男,19XX年XX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光诉被告冯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债权请求权尚未到期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88元)。审 判 长  吴立和审 判 员  罗晓冰人民陪审员  关 毅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