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12-10-30
公开日期: 2018-01-16
案件名称
郭荣光与冯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荣光,冯家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538号原告:郭荣光,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被告:冯家成,男,19XX年XX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荣光诉被告冯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债权请求权尚未到期为由于2012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荣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88元)。审 判 长 吴立和审 判 员 罗晓冰人民陪审员 关 毅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唐 群 微信公众号“”